按照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[2016]32号)(以下称《管理办法》)第四条之规定,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(以下称《企业所得税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称《实施条例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以下称《税收征管法》)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(以下称《实施细则》)等有关规定,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。
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[2016]195号)(以下称《工作指引》)明确:自认定当年起,企业可持“高新技术企业”证书及其复印件,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,享受税收优惠;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,在通过重新认定前,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%的税率预缴,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,应按规定补缴税款。
《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明确: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,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。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,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,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。
特此说明。
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2017年6月2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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